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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對首例駕駛證考試作弊案進行當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文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宋某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購買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作弊設備后,向微信朋友圈發布自己能幫助參加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理論考試的人員包通過考試的信息,并留下自己的聯系電話號碼。2016年6月29日下午,宋某文以向每人收取人民幣800-1000元費用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考試為條件,先后組織參加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理論考試人員楊某軍、吳某平利用其作弊設備在黎平縣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場考試時作弊,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的國家考試中,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并幫助作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鑒于宋某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文表示服判。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黎平法院審理首例因駕駛證考試作弊被判刑的案件。組織考試作弊和代替考試入刑,有利于凈化考試環境,維護考試的公平。在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職稱考試、駕駛證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國家考試中組織、幫助他人考試作弊或代替考試,當事人可能會涉嫌犯罪,告誡廣大考生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以身試法。(伍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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