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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9項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包括:《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城鎮落戶政策實施細則(試行)》、《城鎮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財政、城鎮建設用地、基礎設施建設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細則(試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易地扶貧搬遷配套政策實施細則(試行)》、《“村改居”工作實施方案》、《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農村產權保障政策落實細則(試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業就業保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和衛生、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等。
其中規定,在城鎮安置的扶貧生態及水利水電移民、在城鎮新農村建設安居點建房以及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在城鎮安置的對象、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及共同居住的家屬、進縣城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及陪讀家長、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對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對象、在縣城購買商品住房的對象、租賃房屋居住在城鎮的縣內農業轉移人口、本縣戶籍升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和本縣戶籍參軍的退伍軍人、在本縣城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實際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或自建有房屋居住房屋產權還沒有辦理的對象等11類人可以遷入本縣城鎮落戶。
同時規定,凡在縣域各鄉鎮(街道)有實際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該規定適用于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本縣城鎮。(姚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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