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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旬,黎平法院受理了梁某強申請執行徐某樹、貴州肇興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該案執行標的為17余萬元。收案后,承辦法官迅速了解案情,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二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情況,經過查控系統查明,徐某樹分別在兩個銀行有存款83200元及7500元,貴州肇興某公司有存款80000余元。因此,法院遂依法將二被執行人存款所在銀行賬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起凍結,然后電話告知二被執行人凍結銀行存款的相關情況。二被執行人知道銀行賬戶被凍結后,主動到黎平法院執行局繳納執行款。
被執行人徐某樹當場自動履行了10萬元,申請人梁某強當場領取了該筆執行款,余款由黎平法院承辦法官到存款所在銀行進行扣劃,至此本案順利執行完畢。
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后,執行法官足不出戶就可以在辦公室快捷地查找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余額等情況。利用系統具有高效、準確、科學性,為執行法官辦案節約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效率和威懾力。(胡嗣慧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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