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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在人行道停放車輛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城區人行道的停車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暢通和市政設施完好,創建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凱里市實際情況,現就凱里市人行道禁止車輛停放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車輛”是指在凱里市城區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人行道”指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至道路路沿石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二、機動車應當在指定或批準設置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停放。
三、城區道路兩側沿街住宅小區、單位、商戶車輛,一律進入自有院落、停車泊位或停車場停放。
四、對人行道違法停放的車輛,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將攝像取證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予以處罰。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施劃停車泊位。占用城市人行道設置臨時停車場或施劃停車泊位的單位或個人,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予以取締。
六、本通告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零時起施行。
特此通告。
凱里市城市管理局
凱里市綜合執法局
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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