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本網訊 2017年5月17日,劍河縣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離婚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不準原告唐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2001年,唐某某與劉某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共同生育小孩兩男一女,2014年補辦結婚登記。近年來,二人帶著小孩舉家在鄰縣經營賓館生意。2017年3月2日,原告以被告長期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向劍河法院起訴離婚。隨后,于2017年3月14日,向該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該院收到原告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立即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遂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禁止被告毆打、威脅、辱罵原告,禁止被告騷擾、跟蹤原告,保護期限45日的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并送達原告現居住轄區的居委會、派出所和原、被告雙方本人。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后,被告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夫妻感情造成的傷害和嚴重性,庭審中當庭表示以后痛改前非,保證不再實施暴力行為,希望原告原諒自己;原告也表示,小孩尚小,為了家庭,若被告改過自新,愿再給被告一次機會。經綜合認定,劍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該案是劍河法院受理并發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又稱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經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一旦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送達后,被申請人不得再對受害人或其子女或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施暴,不得再進行傷害或者威脅,從而加強了對弱者的保護,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施暴者的行為,同時保障了案件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楊忠瓊 楊家嫦)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