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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條例。《條例》共六章,三十條,明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條例》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每次會期不少于1天;有選舉等重要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記者 肖達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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