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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政府早就應該出臺‘12+2’這樣的標準,我們在評議貧困戶時就不那么難了。”新民村黨總支部書記田如周“拿”到“12+2”標準后高興地說,“現在有了這個標準,我就不怕了,如果再有群眾因沒被評為貧困戶不服來反映,我就拿這個給他看。”
近年來,在國家提出大扶貧、精準扶貧的戰略部局下,如何推進精準扶貧,減少貧困存量,就是需要對是否系貧困戶進行準確地識別。但由于標準無法量化,評議方式單一,造成精準識別存在“不精、不準”現象發生,部分群眾也對精準識別工作有意見。
如何破解這難題,推進精準扶貧工作呢?近日,貴州省凱里市下司鎮通過組織三次召開村居干部和駐村工作組會議,先將各村組“不好評”的現象收集匯總,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將征求意見和建議整理成標準,再召開人大代表會議進行審議,結合鎮村實際,出臺了下司鎮貧困戶識別評議的“12+2”標準,列出了12條正面的符合標準和2條負面的不符合標準。
“12+2”標準具體為:凡符合下列12條之一的,可列為貧困戶。一是家庭成員中只有1個主要勞動力,其他成員有癡呆、殘疾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家庭;二是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子女未滿18周歲,經濟條件差的家庭;三是家庭成員全部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種植大戶除外),家中無機動車(客運車、貨運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家庭;四是家庭成員中有1人以上患大病,住院醫療費用自負部分超過5000元以上(以合醫報銷票據為準)家庭;五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的準孤兒家庭;六是無子或兒子死亡,女兒外嫁,無人照顧,經濟條件差的家庭;七是家有住房,但因意外事故致病、致殘、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濟的家庭;八是單親家庭,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家庭;九是家有二兒,子女分家,本人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力的家庭;十是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家庭;十一是有子女,但因子女違法犯罪致殘或入獄,無經濟來源的家庭;十二是失地80%(以土地承包證為準)以上,家中沒有客運車、貨運車、沒有經商辦企業的家庭。這12類農戶可以列為貧困戶。
凡有下列2條之一的,不能列為貧困戶。一是家中有一名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國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就職的家庭;二是有住房保障,又進行違法違章建筑的家庭。
精準識別是精準扶貧的前提。該鎮“12+2”標準的出臺,明確和細化了貧困戶出入列標準,完善了評估監督體系,提高了識別精準度,方便各村對照標準評議哪些農戶符合,哪些農戶不符合,使“不好評、難評”的現象得到有效解決,化解了村組干部的壓力,消除了群眾與干部之間的誤會,重塑了鎮、村兩級為民務實清廉形象。(楊勝乾 張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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