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0日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針對棚戶區改造,分別下發了“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和“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兩個實施意見。
貨幣化安置方式居民可自主選擇
“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群眾自愿、讓利于民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行貨幣化安置工作,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必須充分尊重棚戶區改造對象意愿,不強迫、不強制,由居民自主選擇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并及時公開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補償政策、標準、方案等信息,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讓利于民。在安置方式上,政府可以統一選擇區位、價格、配套設施適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過集中購買用于棚戶區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臺,從商品住房市場中組織房源,科學制定安置方案,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源,引導棚戶區改造對象自主選擇購買。對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戶區改造對象,直接給予貨幣補償。
意見要求各地政府結合實際,綜合考慮商品住房庫存情況和居民意愿,原則上按照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標作好項目安排,個別條件具備的市(州)、縣(市、區、特區),要力爭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達100%。在組織或團購庫存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源時,應當遵循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依法選取適當采購方式。且優先選擇“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齊全、工程質量合格、無矛盾糾紛的房源和已開展住宅性能認定或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項目。
意見明確,棚戶區改造有稅費優惠政策: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如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此外,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意見還強調,各地政府通過貨幣化安置實施的棚戶區改造任務,納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任務,與實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級資金補助。
承接棚戶區改造服務主體須具備7條件
根據“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社會力量,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相關內容,對有關采購項目信息按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意見要求,政府實施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主體必須是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而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主體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且應具備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有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等7個基本條件。
至于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范圍,則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和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同時,必須經過編制購買計劃、公示購買信息、確定購買方式、簽訂購買合同、組織實施購買等多個購買程序。
意見規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且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楊露怡)
原標題:貴州省針對棚戶區改造出臺兩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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