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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如今,一些不良商家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通過電話聯系消費者,告知消費者中獎、話費積分等方式進行詐騙交易,消費者同意接受其商品后通過郵政等快遞行業郵寄商品給消費者,在消費者去快遞服務窗口領取包裹時并告知“先付款后取貨”,消費者收到貨后打開包裹后發現所發的貨與電話描述不符,這種交易方式使很多消費糾紛蒙受欺騙,坑害消費合法權利,而多數消費糾紛發生后,消費維權難以實現。
雷山縣市場監管局和縣消費者協會為妥善處理和化解糾紛矛盾,采取“消費者投訴→郵局(快遞公司)緩匯貨款→市監局、消協調解處理”,成功調處了多起糾紛。
10月18日,接到2起電話購物投訴稱:收到貨后打開包裹時發現所購的手機與包裝盒不符,手機上沒有任何標識,打開手機后蓋拆開未標有生產廠名、廠址等信息,同時附帶的一張手機充值卡500元不能充值話費,后一直打銷售方電話號碼為空號或無人接聽。接投訴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縣郵政局溝通成功調處2起電話購物消費投訴并現場退還消費者所購手機款,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198元,受到消費者的贊譽。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認為商品質量不符或商家有欺騙行為的在收到商品七日內到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華 任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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