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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國家稅務機關代為征收,征收憑證使用省國家稅務機關印制的票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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