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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妻子“找后賬”依法要回5萬
丈夫出軌在外養小三,妻子一氣之下與其離了婚。離婚后,女方發現前夫竟在與其離婚前不久給了小三10萬元買房。女方認為這筆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前夫贈送給小三錢款行為屬于無效,將前夫、小三一并起訴到法院,追要這筆錢款。
前夫私下給小三10萬元買房
吳玲和汪洋是夫妻,家住鐵西區。二人生育了一個女兒。原本家庭幸福美滿,可從去年開始,吳玲發現汪洋有些不太正常,總是背著自己接打電話,懷疑其感情出軌了。
吳玲暗中調查發現,去年3月份,汪洋認識了女青年林紅,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賓館開房。今年6月,吳玲與汪洋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后,吳玲調查發現,就在他們離婚前夕,林紅在鐵西區購買了一套住房,汪洋通過銀行卡為林紅支付了10萬余元。隨即,吳玲找到汪洋、林紅,說這筆錢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林紅返還分割。
女子狀告前夫小三追要錢款
在協調未果后,吳玲將汪洋、林紅起訴到了鐵西區人民法院。
吳玲說,汪洋出軌給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汪洋給林紅的贈予行為并沒有經過自己同意,而且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應屬于無效。林紅所受贈的這筆錢款也應當返還給自己。
庭審中,汪洋承認自己給林紅錢款時,他和吳玲還沒有離婚。另外,對于贈予錢款的事兒,吳玲并不知情。同時,汪洋還表示這筆錢款是夫妻共有財產,他和吳玲離婚時沒有對這筆錢款進行分割,應該一人一半。
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給林紅了,不再索要了。林紅也同意返還給吳玲一半錢款,訴訟費用也同意承擔一半。
私自贈予屬無效五萬元返還前妻
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汪洋與吳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吳玲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10萬余元贈予林紅,侵害了吳玲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的處分權利,林紅所接受的贈予有違公序良俗,汪洋與林紅間的贈予行為應屬無效。
由于汪洋庭審中明確表示贈送給林紅的那筆錢款中屬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林紅返還給吳玲10萬余元的一半,即5萬余元,訴訟費由林紅和吳玲各承擔一半。
主審法官透露,《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經營的收益、繼承的財產等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沒有對財產做特別約定,應視為歸共同所有。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贈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權。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簽訂的贈予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從這方面也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汪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贈予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財產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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