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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
誰幫購買了飛機票
這位貪官的判決書上,有一條是讓其將受賄的錢款上交。而遺憾的是至今還有17萬元沒有上交。當事人對這件事情倒是回答得很爽快。他說,自己沒有上交這17萬是有原因的。因為自己生病了,需要治療,上交了就沒辦法看病了。這幾次外出看病的飛機票都是朋友給購買的。
我們都知道一個殘酷的現實。對于官員而言,在位的時候,會一批批的朋友圍著你。而當手中一旦沒有了權力,就會人走茶涼,昔日的朋友也就不再是朋友了。尤其在出了事情,判了刑的官員身上,更為明顯。這是因為誰也不想留下與貪官同流合污的壞名聲。對于這位貪官來說,如果他目前的境地是眾叛親離,倒是正常的。而實際上不然,他的“朋友”依然很多,就連外出的時候,還有人提供飛機票。既然這位昔日的官員說連看病家里都沒有錢了,這就說明其外出治療的費用興許也是別人出的。我們試想,有人給他購買飛機票,是不是也會有人安排他的衣食住行呢?是不是也會有人給他報銷醫療費用呢?
我們現在想知道的是,這位昔日官員的這些兩肋插刀的“好朋友”都是誰?石某擔任國土局長六七年,在這個崗位上受賄了,這受賄后會做什么事情呢?我想,既然是一個國土局長,自然受賄的原因會和土地有聯系。要么是賤賣國有土地,要么就是違規審批建筑用地,興許一座座違規占用糧田而起的小區就是受賄后的產物。
一個落馬的官員,一個服刑的官員,按說早就應該是“孤家寡人”了,為什么依然會有“朋友”這么照顧他?還細心到把飛機票都給其買好?這個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到這個時候還有“朋友”如此大方,確實難得。但是,這也給了我們懷疑的空間:為啥受賄的官員10年徒刑沒有坐一天牢?為什么還有人如此照顧他?為什么監外執行的他敢于外出的時候不請假?如此照顧他的“朋友”是官員還是商人?
這一切都只能用一個辦法來回答:此案需要重新審理,看看這位昔日的貪官是不是“太夠意思”了,是不是包庇了誰?
郭元鵬
剖析
余權作祟有此怪事
被判處有期徒刑,卻不用坐牢的,類似于石某的“貪官”并非是孤例。而這些貪官之所以能夠如此瞞天過海,是因為他們能夠取得暫予監外執行的便利。而這些貪官之所以能夠如此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獲得制度的便利,說到底還是余權惹的禍。
具體而言,一者,貪官未落馬之前,掌握著常人難以企及的關系網,而貪官落馬并不代表著這張關系網已經徹底分崩離析了。因為有這些關系網的存在,因為余權的存在,一些人主動愿意幫助這些落馬的貪官,而這些貪官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時候要比一般人容易得多。
二者,我們所不愿意接受的一個現實是貪官并非一個人在戰斗,一個貪官落馬通常會拔出蘿卜帶出泥。然而也有特殊情況,那就是腐敗窩案并沒有除惡務盡,一些貪官的利益共同體依舊逍遙法外。而貪官只有招供就能“洗凈蘿卜上的泥”,由此貪官的供詞也能成為一種“余權”。一些部門雖然被動,但也自然愿意為余權買單,息事寧人。
當然歸根到底,無論權力如何運作,最終執行的還是司法機關人員。由此,在貪官如此逍遙的背后,總是有一些司法人員在執行環節充當“內鬼”。每一起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執行環節公職人員腐敗、瀆職問題。
為了防止貪官鉆暫予監外執行的空子,除了對貪腐問題一查到底之外,也必須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司法人員進行懲處,從而讓行為人產生痛感,從而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從長期來看,應盡早出臺相關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或結合司法實踐明確或重新設計,將制度的漏洞堵上。這是相關立法機關的職責所在,也是民眾的期待所在。
錢兆成
建議
嚴懲違規是當務之急
罪犯若身患重病就可暫予監外執行,這是法律的人性化,落馬的官員和普通罪犯一樣,當然享有同等的權利。可是,石某拿巨額贓款治病,在其余多地城市自由進出,這樣寬松、瀟灑的監外執行已大大越過了制度的框架:監外執行執行了點啥?換了普通人,能有這樣的禮遇嗎?特權無處不在,做官的連服刑都跟普通人不一樣。
地方公安局稱石某違反了暫予監外執行相關管理規定,但是,違反規定的何止石某?自由的空間緣于寬松的監管。如果不是當地執法部門對石某的監外執行疏于監管,哪有石某的任意馳騁?允許罪犯治病是人道主義,但是用贓款買單聞所未聞。這讓人不得不懷疑石某的監外執行,是否符合相關資格,有無借特權出位,這里面,有無保護傘?
不僅監外執行自由自在,而且東窗事發后的處理也令人側目:教育談話、訓誡、警告等,聽上去聲色俱厲,細分析卻是光打雷不下雨,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懲戒,連罰酒三杯都算不上。這算哪門子懲處,能夠警戒違規,震懾他人嗎?
通過弄虛作假獲取資質的,究竟是哪些人?無權無錢的當事人辦得到嗎?個體違規當然應該追究與嚴懲,然而,相關的監管制度漏洞才是根本,中間充斥的權錢交易、玩忽職守等腐敗亂象才讓民眾真正焦慮。因此,完善監外執行的管理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和懲處標準,嚴懲違規人員,實乃當務之急!
馮海燕
需要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對石某的約束作用微乎其微。一是,他從拘留、逮捕、起訴到判刑,竟然一天也沒有進過牢房。先是被桂林市檢察院取保候審,后是被七星區法院取保候審,判刑后被七星區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二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石某不僅開車往來于桂林、陽朔之間,還前往柳州、河池、南寧、廣州等地,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帖子稱,石某和情婦生子,過著住豪宅、開高檔車、乘飛機、四處游玩的悠閑生活。而且石某至今未退出17萬元贓款。
石某的特殊待遇讓人懷疑背后是否存在司法腐敗。雖然沒有證據,但確實容易讓人作此猜測。或許這位昔日的國土局長,不是靠關系,就是靠花錢,找到了得力人物打招呼,才讓一系列相關單位對其監管都是一路綠燈,不僅不要坐牢,而且不要退贓,還活得逍遙自在。
為了還司法一個清白,也為了打消公眾的質疑,更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請有關方面公布全部信息,為人民監督政府創造條件。具體有兩方面:
一是,請檢察院和七星區法院公布裁定暫予監外執行全部根據和材料,包括其患心臟病和膀胱癌的診斷書。這個要求既符合中央政法委的規定,也符合最高院關于“五個一律”的規定。“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上網向社會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實及刑期、提請減刑、假釋的理由依據、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依據等”。只有公布這些材料,公眾才能判斷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是,請負責對石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監管工作的陽朔縣公安局公布石某擅自外出的調查情況。現在,公安局說明,石某曾兩次向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前往南寧、廣州兩地尋醫就診;網帖中所反映石某離開桂林去往柳州、河池、成都等地點,石某均沒有向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報告;有沒有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對于多次、反復違規,擅自外出,依照規定應該怎么辦?
還應看到,我們提出的上述要求還是屬于當事的司法機關自查自糾的范疇,這顯然不足以查出背后可能存在的腐敗,建議更高層的司法機關啟動調查,給公眾一個交代。
殷國安
■三言兩語
●“逍遙法外”有兩種:一是犯法未被追究責任;二是處罰沒有真正執行——后者也要嚴防!
——盛大林
●“保外就醫”我覺得就是最大的問題!
——邢世鳴
●坐牢豈能也有雙軌制?
——段飛
●侮辱著一個國家法律的尊嚴,對那些遵紀守法的老百姓簡直是一種恥辱!
——齊軍
●不得不讓民眾懷疑——那么多被判刑的貪官亦如此逍遙法外?
——葛家壯
●當官的就是不一樣。——董玉峰
●難怪官員們都熱衷犯罪,法律對他們來說算什么!
——東方青
●背后肯定有新的權錢交易,應該嚴查。
——楊功元
●這刑服得太舒服!
——安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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