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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的余女士是一家啤酒公司員工。她起訴稱,2013年4月25日,她途經廠房唯一電梯通道時,電梯門開著一道縫,剛好夠她通行,電梯內無光線,她以為正常運行,結果踏入電梯后墜入電梯井受傷,被診斷為腰2椎體骨折脫位。事發后,她得知該電梯在維修,但電梯公司沒有放置警示標志,故起訴要求電梯公司賠償23萬余元。
電梯公司辯稱,其在電梯內門旁邊墻上張貼了“正在施工、請勿使用”的警告內容,電梯口也放置一個大啤酒桶,盡到了相應注意義務。公司不同意賠償,并索要墊付的2.4萬余元費用。
法院認為,電梯公司即使張貼了警示語并放置啤酒桶,但在扎啤車間昏暗的光線下難以發現,可以認定電梯公司未盡到警示義務。余女士在電梯門僅部分打開、電梯內無光線的情況下仍乘坐電梯,是對自身安全的嚴重忽視,也有一定過錯。法院認定電梯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余女士12萬余元,扣除已經支付的2.4萬余元,還應支付9.7萬余元。(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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