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對夫妻之間房屋權屬變更的契稅政策予以明確。根據通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按照現行《契稅暫行條例》,房屋權屬變更(買賣、交換、贈與)屬于契稅征繳范圍。猶記得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不少地方稅務部門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若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需要繳納契稅。這一“加名稅”遭到輿論強烈質疑,財政部、國稅總局隨后發布通告,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才最終平息了風波。
此番財政部、國稅總局再次發布通知,明確夫妻之間房產變更免征契稅,既是對當年通告的重申,也是進一步細化和拓展———不僅否定了“加名稅”,而且規定夫妻之間任何情形的房產變更都免征契稅,給人們吃下一顆“定心丸”。
夫妻之間房產變更免征契稅,符合中國社會的人情世故和傳統的家庭倫理,值得肯定。從根本上說,夫妻間房產變更屬于公民家庭內部事務,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不應橫插一杠子從中收錢。雖然這一免稅政策難免有空子可鉆,不能完全排除個別人通過假離婚、假結婚的方式逃避應繳的契稅,但是,任何政策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從“兩弊相權取其輕”的角度看,夫妻間房產變更免征契稅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
進一步看,夫妻之外,直系親屬之間也經常發生房屋權屬變更,比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而受30多年獨生子女政策的影響,房產變更還越來越多地發生在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那么,這些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變更,該不該征收契稅?回答這個問題,可以拿房產繼承來作比較。按照繼承法,公民繼承住房等遺產不征稅。其實,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變更,與房產繼承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有時間上的差異(被繼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產繼承不征稅,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變更同樣不應征收契稅。要知道,繼承法的效力明顯高于《契稅暫行條例》。
夫妻之間房產變更免征契稅,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倫理,直系親屬之間發生房產變更,是至親骨肉之間的你情我愿,同樣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也不應從中收錢。何況,如果說夫妻之間房產變更免稅會讓一些人鉆空子,那么直系親屬關系則是沒法造假的,他們之間房產變更免稅沒空子可鉆,不會導致逃稅問題。
目前房產領域的稅費多如牛毛,成為房價畸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此情況下,能免征的稅費應盡量免征,尤其要避免在涉及人情、倫理的事情上向百姓伸手要錢,這樣才更加符合稅收倫理。(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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