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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發布公告,延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自印發票使用期限。“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經原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許可自印的企業冠名發票,使用期限延長到2014年6月30日。
據悉,根據相關規定,此前,試點納稅人自印企業冠名發票的使用期限為2013年12月31日,但由于部分試點納稅人自印發票庫存量較大,為規范管理,盡量減輕納稅人負擔,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決定延長該類發票的使用期限到明年6月30日。對到期未使用完的發票,主管地稅機關將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繳銷處理。(作者: 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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