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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三天前已交足了房費,到退房時卻被告知要額外補交十元錢,“這種中途漲價行為,令人氣憤。”從昆明來貴陽旅游的付小姐向本報反映此事。
來貴陽之前,付小姐就在網上預訂了位于貴陽寶山南路的一家連鎖快捷酒店的經濟房,10月2日付小姐來到貴陽,就在該酒店前臺付清了三天411元的房費,并交了100元的押金。10月5日,付小姐到前臺退房并要求取回押金,被該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告知,付小姐需要再補10元房費才可以退房,理由是在付小姐入住的幾天中房費漲價了。
記者電話聯系了付小姐曾入住的這家快捷酒店,該酒店工作人員承認,的確在付小姐退房時加收了10元錢的房費,“中途額外收費”是總部的規定,他們只是連鎖酒店沒有定價權。
●律師觀點
“酒店的行為違約。”在貴陽從事法律工作的小吳認為,付小姐和酒店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合同關系,既然付小姐已經交了房費,那么酒店就應該按照當初的價格履行合同,加收房費是種違約行為,也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單方面漲價沒有法律依據,付小姐完全可以拒絕交那10元錢,對于酒店額外收費的事情,付小姐可向工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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