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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貴陽市中院初審裁定,改判貴州富巨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專利權的侵權產品,銷毀生產模具及庫存侵權產品、貴陽紅華家電公司停止銷售并銷毀侵害原告李鵑專利權的侵權產品,被告方富巨公司在15日內支付原告李鵑賠償金7.166萬元,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8274元由富巨公司承擔7000元,紅華公司承擔1274元。
一審裁定:富巨沒有侵權
李鵑是一位爐具生產銷售商人,2009年在做市場調查時,發現富巨公司生產、紅華家電公司銷售的富巨爐霸FJ-B-65黑色郁金香系列電暖爐,使用了她“節能高效電熱取暖爐”的專利技術。于是將富巨公司、紅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時,李鵑認為富巨公司與紅華公司嚴重侵害了她的專利權,請求法庭判處2被告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現存侵權產品,并在市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一審中,富巨公司辯稱,使用的是另外兩名專利權獲得者張保忠、林金棟的專利技術,并沒有使用原告人李鵑的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紅華公司也表示,是從正規渠道購進涉案產品,在購進產品時審查了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書,并簽訂了購貨合同,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李鵑是“節能高效電熱取暖爐”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2004年7月9日申請,2005年8月17日授權公告,該專利現行有效。另外,2008年5月28日,富巨公司與張保忠、林金棟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張保忠、林金棟作為專利權人許可富巨公司使用其“遠紅外取暖多功能電灶”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申請日為2004年3月1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4月13日,該專利現行有效。
一審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完全具備了李鵑專利權獨立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落入李鵑的專利保護范圍。但是,該侵權產品的特征也符合張保忠、林金棟兩人的專利保護范圍,因此駁回李鵑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終審改判:富巨侵權賠償7萬元
省高院民事審判庭經審理查明,青島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張保忠、林金棟的“遠紅外取暖多功能電灶”實用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書,宣告該專利無效。張保忠、林金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判定。
2010年3月24日,富巨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李鵑的“節能高效電熱取暖爐”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判定,認定李鵑的專利權有效。
法院經調查發現,富巨公司抗辯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依據富巨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已有的專利和等同的技術支持,可以合法生產此系列產品,并且被控侵權產品FJ-B-65電熱取暖爐并未按照張保忠、林金棟的技術方案生產,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所認為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張保忠、林金棟的專利保護范圍內屬于錯誤認定,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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