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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進入潘某家小賣部盜走4包磨砂黃果樹香煙,硬裝中華香煙1包。同年 4月29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王某再次竄至被害人潘某家門口,看見潘某家鐵門未關緊,便從鐵門縫進入屋內準備實施盜竊時,被潘某發現并被抓獲。
經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鑒定,被盜5包香煙總價值為93.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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