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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住建廳下發通知,對全省100個城市綜合體項目,要求全部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通知要求,作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之一,規劃主管部門應將綠色建筑建設目標作為城市綜合體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提供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計單位應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項方案,并作為入選100個城市綜合體的必要條件之一。設計過程中,因受客觀條件限制,修改和調整專項方案的,應及時報省住建廳同意并備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省綠標辦申請綠色建筑設計標識。
另外,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施工,任何單位未經原審查機構和標識機構批準,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取消有關綠色建筑設計的實質性內容。(潘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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