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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食藥監總局日前制定發布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不達標、不能按時提出審查申請的企業,可給予2年的停產整改時間,保留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此次公布的《細則》參照藥品管理的辦法和措施,進一步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重點提高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原輔料質量、產品配方、產品追溯、檢驗檢測和自主研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食藥監總局要求各省級局要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企業有關人員著重學習《細則》中調整和新增加的內容,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工作順利進行。
食藥監總局要求所有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的企業按照要求及時提出審查申請,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并及時公布通過審查換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產品名錄。按照《細則》有關生產0~6個月齡嬰兒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質量要求及產品分段要求,企業需要更改配方或改變產品名稱、包裝、標簽的,給予1年的整改過渡期。
食藥監總局還表示,生產許可審查通過后,由工廠所在地省級局分別發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規格及其工廠名稱;對基粉工廠發放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注明基粉規格和使用的工廠名稱。
對集團公司內部既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又生產基粉的工廠,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生產的基粉規格和使用的工廠名稱。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食藥監總局還要求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廣東省、陜西省局要成立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總局將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紀檢監察人員和專家等組成督查組,對各地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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