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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斷完善我省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12月22日,甘肅省衛生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的意見》,提出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赤腳醫生”和符合相關規定的村醫,原則上允許開辦個體診所。
《意見》提出,對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赤腳醫生”和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村醫,原則上允許開辦個體診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準入,根據人員考核情況限定執業范圍,并加強依法執業的監管工作;探索并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幫助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同時,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應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嚴格限定村醫的執業范圍,明令禁止村醫輸液,確保醫療安全。
《意見》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村衛生室的現行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合并為一般診療費,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一般診療費標準:中醫10元/3天、西醫9元/3天;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中醫6元/3天、西醫5元/3天,以上診療費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耗材,并按規定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
《意見》還明確,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標準進行專項補助;鄉村醫生在崗培訓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費用。(首席記者田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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