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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經過調查,證實男子姓余,今年40歲,曾因犯命案、吸毒和行竊被抓。
“三天沒吃飯,肚子餓了,想搞點錢。”問及原因,男子這樣回答。
對于為何隨身攜帶刀子,男子說:“沒飯吃,想死!”余某告訴記者,他先后上了多輛公交車,多次下手,但并沒有偷到財物。便衣沖過來時,他以為是仇家尋仇,所以才拿出跳刀防衛。對于為何自殘,男子說:“早上喝了兩瓶二鍋頭,不小心割到脖子了”。
[延伸]
司法實踐中公安大多難以對自殘者“監視居住”執行到位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馬長生:
行竊被抓自殘,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處罰而采取的行為,這也是司法實踐中長期困惑的問題。犯罪嫌疑人自殘后,往往能獲得取保候審而非羈押的措施,在此過程中不少人會伺機逃跑。
在警方充分掌握其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嫌疑人還采取自殘行為,這是一種對抗偵查的行為,其認罪態度不好,可酌情從重處罰,同時可以在監護治療后進行關押。如果公安機關還未掌握其犯罪證據,公安機關依法依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時,犯罪嫌疑人采取自殘等方式,公安機關對其行為是不負法律責任的。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明律師:
根據國務院《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看守所是偵查機關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后唯一合法的羈押場所。
看守所不予收押,公安機關沒有其他合法的羈押場所,刑訴法規定的拘留羈押期限最長只有37天,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了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取保候審的,因此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可能只有選擇監視居住的方式繼續強制措施,而在公安機關普遍存在案件眾多、辦案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也許沒有足夠的力量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司法實踐的漏洞,以給公安機關拘留羈押增添麻煩的方式,試圖逃避刑事責任。
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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