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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針對日益猖獗的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如在減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以共犯論處。大肆泛濫的虛假廣告也面臨更嚴厲的查處。
孫軍工:“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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