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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歷次控煙執法,都有被抓煙民不服從執法的情況發生。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于拒不出示證件的煙民,規定“現場的場所經營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拍照取證、視頻取證等措施協助確認執法事實。”
另外,機關單位禁用公款買煙,是《細則》的一大亮點。根據規定,國家機關和由財政資金供給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除用于設置吸煙室或吸煙區用途外不得購買與吸煙行為有關的物品。
不過,根據意見稿,此前“15龍治煙”的格局仍未改變。就是說,15個部門各司其職,各管一段,組成一個龐大的治煙管理班子。有人擔心,這么多部門共同管一件事,實際執行中會不會出現“扯皮”現象呢?目前還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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