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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外國人作出拘留審查決定的,應當開具拘留審查決定書,交付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征求意見稿》指出,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期限。
《征求意見稿》要求,由于天氣、交通運輸工具班期、當事人健康狀況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由于國籍、身份不明而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遣返場所或者拘留所,直至執行完畢。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如本人無力承擔,屬于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于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間所需費用進行擔保的單位、個人承擔。
《征求意見稿》指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偽造、變造的出境入境證件證明身份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外國人處限期出境的,應當規定外國人離境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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