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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指出,實現信息共享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確定的建設目標,根據政務部門履行職能和解決社會問題的實際業務需求,確定共享信息的范圍和內容,切實實現信息共享。政務部門要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要求,采集和處理各類政務信息,確保共享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政務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將本部門建設管理的信息資源,授權需要該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無償使用。共享部門要按授權范圍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要求,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各方須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意見》還指出,人口、法人單位和空間地理等國家信息資源庫中有關名稱、編碼等基礎信息,應在所有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國家信息資源庫和重要信息系統工程中反映政務部門職能領域變化發展和具體工作過程動態的業務信息,應以雙邊或多邊協議的形式在相關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
在已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基礎信息和重要共享信息的關鍵技術標準,以及查詢、交換和訪問授權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標準規范,形成統一完善的國家政務信息共享標準規范體系。
《意見》明確,政務部門應統籌規劃本部門的內部和外部、中央和地方相互間需要共享的信息資源,有效匯聚本部門中央和地方的相關信息資源,在本部門的工程項目中落實信息統一管理、統一查詢、訪問控制等支持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的建設,為有效支撐本部門的業務應用和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礎。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的牽頭建設部門和單位,應會同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建設部門和單位,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在項目建成運行使用階段,應根據業務需求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和完善信息共享授權范圍,形成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持續保障信息共享。
《意見》進一步明確,項目審批部門要將信息共享作為項目績效管理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對未達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不予通過項目驗收,并限期整改。監察、審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共享相關工作的監督。對項目投入使用后未持續保障信息共享的,財政部門要削減相應的運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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