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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人社部在河南、廣東、海南等3省的12個地市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取得初步成效。一些試點城市工傷事故發生率呈現下降趨勢,職工的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企業守法意識有所增強。為進一步推動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人社部決定在2009年初步試點的基礎上,再選擇一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擴大試點。
通知指出,工傷預防是“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擴大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細化工傷預防項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規范,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明確,試點城市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工傷保險基金已實現市級統籌;二是保證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結余;三是經辦機構有專門的工傷保險科室和人員;四是工傷保險工作基礎好,管理規范,具備本地區工傷保險完整數據、統計分析手段和能力;五是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的社會、經濟組織相對成熟。
每個省(區、市)確定不超過2個地(市、區)作為工傷預防試點城市,條件不具備的可暫不確定試點城市;前期納入人社部工傷預防試點的省份(河南、廣東、海南),不再確定新的試點城市,原試點城市可繼續試點;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省(區、市)可以省(區、市)為統籌地區試點,也可以確定2個地(市、區)進行試點。
通知還指出,試點城市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傷預防的費用控制在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左右。試點城市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時,按照確定的工傷預防具體實施項目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通知還明確,試點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合同規定,加強對提供服務的組織開展的宣傳、培訓等活動的監督,確保合同的規定落到實處;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探索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積極探索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績效評估辦法,提高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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