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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樂清市白馬廣告公司在訴狀中稱,他們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來,一直從事發布、制作戶外廣告業務,遵紀守法。然而,2013年1月25日,被告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突然發出了一份關于全面拆除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廣告牌的通知,稱,為全面推進“美麗樂清”和“四邊三化”整治工作,更好地迎接上級單位溫州市的考核驗收和評比,決定拆除樂清境內所有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廣告牌,一個不留。通知要求廣告公司在4天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組織力量強制拆除。
白馬廣告公司訴狀稱,2013年2月1日到3日,在樂清市政府組織下,鄉鎮和街道安排人員對4個高速出入口的37個高立柱廣告牌進行了強制拆除,其中包括白馬廣告公司的3個廣告牌。在拆除之前,市政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書面告知送達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公司認為,樂清市政府將其3個高立柱廣告牌列入拆除范圍并實施強制拆除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在行政程序上嚴重違法,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樂清市政府的這一通知和行政行為違法。
樂清新藝文化傳播公司的5個廣告牌也被強制拆除,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該公司也將樂清市政府告到了溫州市中院。
廣告牌問題還引發了系列行政訴訟案。今年3月以來,樂清市南方廣告公司等企業向樂清市市政園林局遞交了申請設立戶外廣告的報告。市政園林局收到材料后,以不符合省市“四邊三化”整治要求為理由,當場予以退回。南方廣告、廣原廣告等5家廣告公司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屬于市政園林局的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政園林局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別將其告到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被告的退回件通知書,立即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記者了解到,樂清市法院日前也已受理這5起行政訴訟案件。
樂清市廣告協會會長胡立閣向記者介紹,依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樂清市市政園林局曾制定了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并通過會審。2011年10月9日,樂清市政府研究論證后,發文批復同意實施該規劃,實施時間15年,到2025年為止。“這次被拆除的37個高立柱廣告牌全部是按照這一規劃合法設置的。沒想到才過了一年多時間,市政府就出爾反爾,視法律和規劃為兒戲”。
樂清市市政園林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拆除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廣告牌,他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他向記者出示了兩份溫州市下發的通知,一份寫著,"四邊區域"廣告標志牌務必在6月前全部拆除”。另一份規定寫著,“發現廣告牌1處扣2分,扣完為止”。樂清市市政園林局這名負責人說:“按照溫州規定,如果考核分數被扣完,不單單是我,恐怕我們領導的烏紗帽都要被拿走了。”
記者采訪了解到,從去年8月開始,浙江省部署在公路邊、鐵路邊、河邊、山邊等四邊區域開展潔化、綠化、美化行動,簡稱“四邊三化”行動。胡立閣說,開展“四邊三化”行動,治理美好環境,我們舉雙手贊成。但地方政府不該矯枉過正,違反法律念歪了經。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浙江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發出的文件,說,“你看這里白紙黑字寫著,以清理違法廣告為重點,做好廣告路牌規范工作。但到了我們這兒,不管你是合法還是違法,廣告牌一律拆除,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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