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網絡出現《網曝湖北又現法院嫖娼門》的帖子,網帖稱當事人為湖北高院院長張軍。當日,湖北官方對外回應稱,經了解,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均無此人。湖北省有關部門正就網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
昨天,本報記者從湖北省高院獲悉,調查確認被曝光人員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長張軍。經查,張軍與一名外單位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根據有關規(guī)定,研究決定提請依法免去其庭長職務,停止工作,并將依紀作進一步處理。
先是“避謠”,查無此人,后又查有此人,職務有變。網曝者與湖北高院“避謠”回應,各有巧妙不同,第一回合不分勝負,第二回合勝負分明。這里,不做過多解讀,讀者自有心得。
惟“張軍與一名外單位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值得深究。張軍不是一名群眾,也不是一名普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是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最高法院刑庭庭長,是握有法律權柄的法官,他與什么單位的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是否影響到他審理案件的司法公正,這是不容忽略、不能輕易放過的事情。
論行政級別,張軍頂多是個處級干部。比起薄熙來、劉志軍等高官,那是差了很多級。薄、劉等高官也是曾經與“外單位女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有的還是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但法院在審理他們的案件時,都不予追究,檢察官也沒有依法對這些“外單位女子”提出公訴,我們可以理解為這些“外單位女子”沒有影響官員們正常履行國家公務,沒有利用公權力為這些“外單位女子”撈取非法所得。如果不是這樣理解,那就不知道該如何理解了,反正我是這樣理解。
據悉,與張軍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的這位“外單位女子”是律師。眾所周知,法官與律師在法庭上完全扮演不同的角色,一個代表國家法律,一個代表當事人利益。因此,法官與律師是決不能搞到一起的,尤其是不能與女律師搞到一起,并且長期搞到床上去。一旦法官與律師上了床,法律的天平要不傾斜那才見鬼了。
湖北省高院的回應,既然已經查清了張軍與一名外單位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那么,不可能查不清楚“外單位女子”的確切身份。如果確實是一位女律師,那么,省高院的回應就有問題。顯然,這個回應有意要隱瞞一些應當告訴公眾的事實。
再進一步說,倘若那名“外單位女子”律師身份屬實,就必須查清法官與律師之間究竟是“純真的感情”還是權色交易。倘若二人之間有權色交易,張軍在玩弄女性的同時還玩弄法律,那就必須對張軍繩之以法。在這些基本事實沒有查清之前,省高院表示要對張軍“將依紀做進一步處理”,至少,這是要“大事化小”的一種不負責的做法。法是法,紀是紀。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官員違法僅僅受到紀律處分,以紀代法,那不是又回到“刑不上大夫”的時代?庭長也罷,法官也罷,這次為了對法律負責,維護法律的尊嚴,法院有必要向社會公眾說清楚“外單位女子”到底是不是律師,干了什么違法的勾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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