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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項設立
1、獎項設置:
第一名:總冠軍,冠名企業“形象代言人”及代言合約
第二名:亞軍,冠名企業“形象大使”
第三名:季軍。冠名企業“形象大使”
第四—十名:分獲“最具民族魅力獎”、“最佳臺風獎”、“最佳人氣獎”、“最佳上鏡獎”、“最佳活力獎”、“最佳潛力獎”、“最佳才藝獎”等單項獎;
2、大賽總決賽冠、亞、季軍由大賽組委會簽約推廣;
3、獲得各項獎項的選手獲頒相關的榮譽證書及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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