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咪維權勝訴獲賠2.5萬元
曾被指詐騙15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之一微博言論侵犯名譽權

張咪案在南磨房法庭宣判。
因被指“詐騙150萬出逃”,歌手張咪將北京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以及投資人黃子琦和齊麗英告上法庭,索賠名譽侵權損失250萬元。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張咪獲賠2.5萬元。
張咪因參與被告方投資的音樂舞臺劇項目《中國一夜》與對方發生糾紛。張咪稱,自2011年8月23日起,華箏藝術中心通過其負責人與齊麗英一同對外散布其詐騙兩方投資款150萬元的言論,并曾在首都機場對其進行公開侮辱、謾罵,向在場公眾和媒體散播原告“詐騙150萬元出逃”等誣蔑言論,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連帶賠償經濟以及精神損失共計250萬元。
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和黃子琦均辯稱,張咪雖未被刑事立案,但存在民事欺詐,二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齊麗英也稱,張咪占有其100萬元投資款后未能如實告知,也不退款,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自己沒有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微博系公開發表言論的平臺,微博發布者應注意其言論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黃子琦和華箏古韻文化中心發表侵權言論時,張咪并未因涉嫌詐騙被刑事立案,也并未被限制出境。雖然黃子琦、齊麗英作為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被接收,但對事件性質公安機關未作定性,故“張咪詐騙要逃跑”等相關言論對客觀事實存在夸大、歪曲、虛構和過分的渲染,對公眾會產生誤導,必然會對張咪的個人名譽產生一定貶損。但齊麗英的言論基本屬實,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構成侵權。
宣判后,黃子琦的代理律師表示要上訴,齊麗英的代理人并未明確表示。據悉,黃子琦和齊麗英曾以張咪虛構演唱會詐騙150萬元,將張咪及北京東方歐美圖文設計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今年5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東方歐美公司返還88萬余元,張咪承擔76萬元。(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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