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批準,《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已下發。《通知》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對去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據了解,此次待遇調整,將惠及我省近77萬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調整辦法
根據《通知》,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予以增加,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不同時間段,每人每月分別增加460元、480元、500元基本養老金。
累加照顧標準
對按上述辦法調整后,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予以累加照顧:退休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正高職稱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24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每人每月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對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3年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達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3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達不到下列標準的需補足
對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的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對企業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月基本養老金(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下列標準的,補足到下列標準:
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低于550元的,補足到55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低于640元的,補足到640元;繳費年限滿20年及以上,低于750元的,補足到75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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