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女生張琳(化名)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監考老師發現后將其手機收繳,考試結束后,學生問監考老師如何處理,對方沒答復;她去老師辦公室苦等一個鐘頭,仍沒得回應。不堪巨大壓力和恐懼折磨,張琳跳樓落下殘疾,終身以輪椅為伴。
昨日市五中院透露,經過一審二審后,官司最終維持原判,判決學校承擔3成責任。
手機被收走她跳樓了
張琳是某中學高三學生。
2010年11月15日,學校文科樓三樓開考語文,考試中,張琳使用手機,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后,將張琳的手機收走。
11點30分,考試結束,張琳詢問此事將如何處理,賴老師沒有給出明確答復。
張琳擔心被定為作弊,獨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來回轉悠,等候回復。后來,她進入教室旁邊的教師辦公室,繼續等。
12點30分左右,張琳翻上教師辦公室的窗戶,跳樓受傷,被送往大坪醫院治療。
經司法鑒定,張琳截癱和大小便失禁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屬大部分護理依賴。
狀告校方索賠60多萬
去年9月,張琳和中學之間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在渝中區法院一審。
張琳認為,學校是封閉式管理,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
她說,所有高三學生都面臨巨大高考壓力,老師應當作適當的心理疏導,收走手機后,或表個態,或談個話,考試后叫她去辦公室處理問題,事情也不至于發展到這一步。監考老師收走手機后,沒有及時進行適當的處理,給她造成巨大壓力和恐懼。
據了解,張琳這一跳,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醫療、護理、營養、殘疾金等各項損失共計達133萬多元。學生及家長認為,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60多萬。
校方表示,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張琳在用手機,收走手機,是考試紀律的要求,也是老師正常行使監考職權,沒有任何不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學校是否有責成二審焦點
今年初,校方不服上訴到市五中法院。二審中,雙方的意見沖突更加激烈。
校方上訴意見稱,不應當無限苛求、人為拔高學校的管理責任。首先,學生考試中違規使用手機,老師收走手機是職責所在。
其次,張琳在手機被收走后,并沒表現出心理和行為異常,學校和老師不可能預知她可能跳樓,對其心理疏導不具備前提,且可能反被同學誤解。
張琳的律師認為,在處理方式上,當事老師明知張琳是個情緒波動的學生,收走手機后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及時、有效、合理,其不作為是一種冷暴力。臨近高考,學生壓力很大,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學生壓力。學生在冷風中等待一個多小時,跳樓行為與學校有緊密聯系,且足以證明學校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二審判校方承擔3成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確面對壓力和挫折,學校應當充分認識學生的心理特征,對學生可能出現的不良情緒及時進行疏導,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
監考老師履行職責收走手機并無不妥,但應當對張琳被收走手機后可能產生的心理壓力有所預見,在張琳詢問事情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告知其處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導,以避免張琳產生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和過于悲觀的心理預期。
但監考教師收走手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張琳獨自在空無一人的辦公室等待未知的處理結果,讓其陷入孤獨無助的境地,以致選擇跳樓輕生的極端行為。學校對可以預見、應當注意的事項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應對張琳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封璟 甘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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