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驚現路人橫穿,車主緊急避讓間撞上側墻,后身體飛出車廂墜落高架橋底當場死亡,同車的兒子則重傷。誰來為這樣的傷亡事故埋單?日前,廣州中院二審判決認為,高速公路公司未盡管護責任,與橫穿路人應各賠償一半。
高速驚現行人釀2死1傷
2011年1月23日,朱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走。同行的還有他兩個20歲出頭的兒子朱某聰、朱某強。7時許,車子開進湛江路段,突然遇到一行人正橫穿車道。為避讓,朱某急剎轉向,車輛瞬間失控,撞向隔離帶和高架橋防護墻。強大作用力下,朱某和兒子朱某聰被甩出駕駛室,墜落在高架橋橋底,朱某當場死亡,朱某聰身負重傷。避讓過程中,行人也倒在地上,正好有輛小型客車經過,行人被碾壓當場死亡。
三個月后,公安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父子不存在過錯,小型客車不存在明顯的違法過錯,該行人橫穿高速車道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未盡管護責任賠償23萬
2011年,朱某的家屬將該路段的經營管理者湛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時,朱某家屬提交了事故路段設施照片等證據,證明該路段隔離柵長期存在缺損。他們認為正是該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行人闖入,對車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提出賠償約56萬元。
湛徐高速公路公司辯稱,隔離柵缺損是納莎臺風造成,行人進入高速公路上的方式亦無法明確,而不間斷巡查監控并完全阻止行人,這樣的要求過于苛刻。被告還認為,朱某的避讓措施也有不當,其行駛中因疏于觀察,在臨近行人時才慌亂急剎轉向;且父子被甩出駕駛室,是因為未系好安全帶,因此朱某本身存在過錯。
越秀區法院認為,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對安全保護設施的管護責任,與行人出現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法院判定該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約23萬元。當事雙方皆不服上訴,日前,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雙方上訴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