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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駐村干部隊伍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接受基層群眾監督,近日,中共雷山縣委組織部出臺《關于規范全縣駐村干部請假銷假制度的通知》規定:駐村干部因公因私需暫離所駐村的,請假須經村“兩委”同意。
《通知》規定:請假3天及以下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村“兩委”研究審批,并由村“三大員”(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之一簽字同意,加蓋村委公章報鄉鎮黨委和派出單位備案后生效;請假4至6天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村“兩委”研究并提出意見,由村“三大員”之一簽字同意加蓋村委公章,報鄉鎮黨委審批;請假7天以上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村“兩委”研究并提出意見,由村“三大員”之一簽字同意加蓋村委公章,報鄉鎮黨委和派出單位,由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或組織委員其中之一及派出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通知》還對請假范圍作了限定,并要求嚴格請假程序,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請假;嚴格請銷假紀律,請假銷假必須按程序辦好相關手續,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對沒辦理請假手續外出、逾期不歸或未及時辦理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堅持把駐村干部遵守請銷假制度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選拔任用及獎懲重要依據之一,對不認真執行《通知》規定,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余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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