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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案”后的余思
歷時兩年的訴前調解中,縣委、政府和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對雙方糾紛都予以了極大的關注和重視,不斷尋求化解他們的矛盾。但是,在“信訪不信法”的錯誤思想影響下,在十八大召開等重大節日關口,美樂村村民多次到固本鄉政府、縣政府群體進行上訪。作為人民公仆的我們,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一切工作以人民利益為依歸。群眾利益無小事,對美樂村民的多次上訪,縣委、政府領導與我們工作組人員都不厭其煩,一次又一次對他們進行了耐心接待,從政策、法律給他們進行細心的解答,一次又一次地讓他們舒心回去安心生產,沒有出現越級上訪,維護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目前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方式。加強訴前調解、訴訟調解、訴調對接,把調解覆蓋到法院和政府工作的每個環節,全面建立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形成法院與政府訴調對接的調解大格局,順應形勢發展,為時代所需。
美樂村和諧案,再一次的證明:有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就能科學得到發展。有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工作就能得到全面發展。有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就實現歷史的新跨越。面臨著社會矛盾凸顯、利益沖突加劇、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加等新情況、新問題,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才能有效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為解決法院審判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提供強有力保證。(劉榮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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