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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出爾反爾
李先生以團購方式與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代理購置合同》,通過該公司購買一輛奔馳C180轎車,合同約定總價24萬元。沒想到,一個多月后,李先生陸續收到公司發來的兩份“補充協議”傳真,讓李先生看后大跌眼鏡,其中包括24萬元的車價變為24.3萬元,車子顏色由白車黑內飾改為灰內飾,原本承諾附送的物品都被取消,同時要求李先生前往福建泉州提車。
因為已支付1萬元定金,交涉未成的李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8萬元,退還1萬元定金。對此,汽車銷售公司辯解,提車地點在福建泉州,當時已向李先生口頭釋明。公司兩次發函變更車輛價款、顏色和提車地點均事先與李先生電話溝通并得到了確認。李先生自己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提車,造成合同沒有履行,責任應由其自負。
法院認為,汽車銷售公司雖將合同變更的內容發函給李先生,但無法證明李先生同意變更,構成違約,因此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定金1萬元、賠償損失1萬元。
【法官提醒】購車過程中,消費者可以要求合同中明確列出車輛品牌、產地、制造商、型號、批號、配置以及顏色、內裝等,防止“貨不對版”情況發生。
新車冒出維修記錄
不久前,畢先生向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本田”轎車,金額26.58萬元。雙方約定,畢先生所購汽車的質量及配件均以該汽車生產廠商車輛出廠標準為準。此后,汽車銷售公司以“讓利”為由,給了畢先生3.2萬元折扣。
然而,一次常規保養卻“暴露”了新車的秘密。據4S店聯網信息顯示,畢先生的車在他購買之前,已經有過兩次維修記錄,項目分別為前右門整形、后備箱整形、行李廂蓋噴漆、前門噴漆、前葉拋光等。畢先生十分生氣,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購車款26.58萬元,并作同等數額賠償。但汽車銷售公司辯稱,給畢先生折扣就是因為車子庫存時間較長,所以有一些外部小瑕疵的修補,并沒有影響內部性能,修補后符合新車標準,仍應屬新車。
法院認為,在涉案汽車銷售過程中,畢先生對讓利未作任何基本的詢問,汽車銷售公司雖未明確告知,但也不存在故意隱瞞或告知虛假情況以誘使畢先生作出購買的行為。汽車銷售公司雖在履行合同時存在瑕疵,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畢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法官提醒】消費者與銷售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對車輛情況作詳細約定,包括是否是返修車、庫存車,并確定里程表公里數,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等,并約定違約責任。此外,如車價有較大折扣,消費者也應問清楚促銷原由,切莫掉以輕心。
發票金額少了1.5萬
吳先生向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奔馳C180轎車,雙方約定車輛單價24.8萬元,汽車銷售公司代繳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車船稅,車輛上牌、PDI檢測等配套服務,合計收取28萬元。合同中另約定,車價以專賣店開票限價為準。
直到付清錢款、拿到發票,吳先生才發現,24.8萬的購車款被寫成了23.3萬,銷售單位名稱也換了一家。他打聽得知,兩家汽車銷售公司“層層盤剝”,多收了他1.5萬元錢。為此,他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返還購車款并支付賠償金4萬余元。
法院認為,吳先生與前一家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根據發票金額,銷售公司應返還多收的1.5萬元購車款等費用。
【法官提醒】消費者支付購車款之前,可以要求銷售方先開出發票,核對合同和發票上的購車金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以當場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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