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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鋼市看守所民警張警官也證實了張向兵被關(guān)押7個多月由于沒有達到起訴條件被釋放的事實。當日,記者聯(lián)系另一位辦案民警臧某,但撥打他的電話,他不接,發(fā)短信,他也不回。
那么,對于張向兵的兩項請求,為什么舞鋼市公安局一年多了都沒有進行回復(fù)呢?昨日下午,記者聯(lián)系上了舞鋼市公安局法制室負責人譚邵欣(音),但他明確表示不接受記者采訪。
昨天下午,記者聯(lián)系上了舞鋼市法院行政庭負責人李某,李某說,之所以不給張向兵立案是因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記者問他:“為什么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他說:“不屬于就是不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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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獲取國家賠償完全應(yīng)該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wù)所主任閆斌律師和河南國基律師事務(wù)所主任李晴川律師說,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quán)利。所以,在本案中,舞鋼市公安局應(yīng)該批準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shù)恼埱蟆?/p>
兩位律師說,不僅如此,舞鋼市公安局還應(yīng)該對辦案民警展開調(diào)查,看其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有違紀和違法行為,是否涉嫌濫用職權(quán)。
兩位律師說,按照法律規(guī)定,舞鋼市公安局應(yīng)該批準張向兵國家賠償?shù)恼埱螅摼植慌鷾剩且环N不作為的表現(xiàn),張向兵請求舞鋼市法院立案審查舞鋼市公安局不作為行為合理合法,舞鋼市法院不立案是不對的。
“我無緣無故被錯關(guān)了7個多月,身心受到莫大傷害,難道不該得到國家賠償?難道不該對辦錯案的民警進行責任追究?難道一放了之?”聽了記者的情況反饋后,張向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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