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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生活網訊 日前,一起因提供勞務受傷的賠償糾紛在麻江縣法院成功調解,原告潘某采取阻工不當方式索要賠償費,受到嚴厲批評教育,被告余某經法官多次作思想工作后,一次性向潘某支付6000元賠償款,雙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2011年12月12日上午,家住麻江縣碧波鄉相塘村將軍石組的原告潘某,在給被告余某承包的麻江縣國發林木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做臨工時,不幸被工廠釵車擦傷左腳。經鄉衛生院治療12天仍未痊愈,出院不久,因傷口感染,潘某繼續到縣醫院治療,直至今年1月11日出院。余某在支付潘某第一次住院醫療費和預付第二次住院部分費用5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費用。潘某多次找到余某協商賠償事宜,但因余某拒絕賠償,雙方未達成協議。無奈之下,潘某一紙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余某及國發林木開發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0849元。
案件受理后,經承辦法官調查走訪,得知潘某在起訴前,為索要賠償款,多次帶人到余某工廠阻工,破壞設備,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脅,致使余某未能正常開工,產生重大損失。針對潘某采取不當方式主張權益,致使雙方矛盾激化的情況,庭審中,法官對潘某進行了訓斥和批評教育。潘某對自己的無知行為后悔不已,當庭向余某賠禮道歉,并保證從此不再到余某工廠阻工鬧事。在法官組織調解下,余某當庭表示對潘某諒解,并同意了法庭的調解方案,一次性向潘某賠付了各種費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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