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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火災引發損失,兩村民對簿公堂。舉證無力,面臨敗訴的危險。法官傾心盡力調解,案結事了人和。
原告錦屏縣三江鎮皇封溪村一組村民王遠干與被告王經榮、王才金(系王經榮之子),兩家相鄰居住,原告戶住上坎,被告戶住下坎。2012年1月30日傍晚,被告戶因女兒出嫁回門在其房屋下坎小路的彎道上燃放煙花。19時40分許,原告的豬圈發生燃燒,因未及時有效控制,火勢蔓延擴大引發火災,錦屏縣公安消防大隊于19時56分接到火警后趕赴現場救火。2012年2月14日,錦屏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原告豬圈燒毀三間,排除電氣、縱火、小孩玩火、自然、雷擊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外來火源(燃放煙花)引發火災的可能。事后,原告要求村民委召集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未果,原告便向該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火災損失9800元。
庭前,承辦案件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問題、法律適用等方面與雙方的訴訟代理人進行積極的溝通,夯實了案件調解的基礎。在4月24日的庭審中,法官引導雙方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火災的起因”、“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展開激烈的辯論。嗣后,法官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法官以案析法,并引以古今中外“和為貴”的千古佳話的生活事例,由淺入深進行積極的開導。同時,并在雙方代理人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勸導下,雙方當事人思想上疙瘩和心中的疑慮逐步得以解開,最終雙方互諒讓,達成了被告王經榮一次性給予原告王遠干經濟幫助一千二百八十元(已當庭兌現)。
案件圓滿的解決,雙方喜笑顏開。如此,和諧的結果,一村民委領導旁聽后連聲說道:“......真想不到、想不到”。(姜瓊 劉榮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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