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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城鎮化進程,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
本次被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農民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發展和工業經濟建設,被國家征用土地,使之失去50%以上耕地(指第二輪土地承包證的面積)的農民。該部分農民被納入農村最低保障范圍后,仍然享受國家對農村的各種優惠和扶持政策,其剩余的土地仍然歸其管理使用;如國家建設、城市發展和工業經濟建設需要,需占用其剩余土地,應得的土地補償費仍歸失地其所有。此項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對失地50%的農民的認定,首先由國土部門核算后提出初步名單,由失地農民所在地村委會公示10天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再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最后由市民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執行。這一政策實施,不但使農民得到了實惠,保障了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構建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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