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搶劫一百元獲刑十年
新民晚報訊 長寧區法院審結一起搶劫案,被告人江毅趁被害人未關嚴房門之機進入室內,用小刀威脅被害人及被家人,劫得100元后逃離現場。鑒于江毅的犯罪情節,法院判處江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江毅從外地來到上海,平時暫住在朋友處,大多時間是去網吧打游戲。今年5月9日,江毅身上的錢已經花光。他走進網吧附近一個小區,隨意走上一幢樓的6樓。這時他看見被害人從他身邊走過。隨后,江毅聽到被害人用鑰匙開鎖,再仔細聽,卻沒有關門的聲音,江毅突然心里一動,“門肯定沒關”。他起身推開被害人家虛掩的鐵門,亮出事先準備好的小刀。被害人的姐姐見狀問江毅想要怎么樣。江毅說:“給我3000元,我現在就走。”被害人和姐姐提出自己剛搬進來,沒有錢。經過交涉,江毅放低要求:“那1000元也行。”被害人拿出100元,江毅拿了錢逃出門去。剛出小區,江毅就在馬路上被巡邏的警察攔住盤查,隨后被抓獲。
在庭審中,江毅拒不承認自己構成搶劫,稱自己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給錢。但本案事實清楚,長寧法院認為江毅的辯解與事實和法律相悖,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予以認定。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