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8年無加班工資?超市職工狀告“東家”
11月30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市市民張才美狀告湖南佳惠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佳惠公司”)及其佳惠凱里分公司、佳惠貴陽公司六枝分公司一案。據悉,張才美2002年進入湖南佳惠公司上班,至2010年1月離開,在該公司工作了近8年時間。去年以來,雙方因加班費、保險費等問題發(fā)生糾紛,張才美一紙訴狀將佳惠公司告上法庭。
工作近8年
沒有節(jié)假日?
張才美說,2002年湖南佳惠公司招聘員工,她于當年5月6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根據該公司的“意思”交納500元押金。上班后,張才美被安排到凱里分公司(下稱“佳惠凱里分公司”)萬博店做業(yè)務員;2008年12月24日,湖南佳惠公司又將她調到貴陽佳惠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六枝分公司任干性食品課課長。2010年1月,佳惠公司在未與她協商的情況下,將其辭退。
“我在佳惠工作了近8年時間,該公司違規(guī)用工,使得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睆埐琶勒f,法定節(jié)假日、雙休日公司從未安排她休息,也未支付加班工資。在她任課長前,每個月只有2天的休息時間。而在2009年1月1日出任課長之后,每月的休息時間也只有4天。被告方還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給她交納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的社會保險。此外,她在六枝分店上班期間,該店管理人員無故對她進行“經濟處罰”,累計罰款達到414元。
針對被告方的違法事實,張才美在被辭退后先后向凱里和六枝特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但兩單位均未受理其申請,無奈之下,張才美一紙訴狀,將湖南佳惠公司及相關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13萬余元,其中包括經濟補償、加班工資,被拖欠的工資等等。
被告方無證據應訴
在庭審中,張才美列舉的證據有被告方向她收取的押金的證明,湖南佳惠公司將其從凱里調往六枝的調令以及六枝分店對她的“經濟處罰”憑證等。質證時,被告方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等均無異議。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此案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由湖南佳惠公司等三被告舉證,若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舉證,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在舉證階段,三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但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被告方還是在當庭列舉了一些證據,分別是凱里、六枝兩地勞動部門關于不受理張才美勞動仲裁申請的通知書,六枝特區(qū)勞動部門允許佳惠六枝分店不定時用工的審批手續(xù)以及用于證明張才美在工作期間曠工的工勤表等。
因為這些證據均不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張才美及其代理人表示不予認可。
對于庭審需要,但被告方卻不能當場出示的證據,如證明張才美在佳惠工資收入情況的表冊等,法庭為查清事實真相,決定“開恩”,允許被告方在一周內提交。因為舉證期限已過,張才美就此提出了異議,但法院未予采納。
被告質疑訴訟已過時效
在辯論階段,張才美及其代理人表示,鑒于被告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建議法庭推定張才美的加班費和工資的主張成立。被告方的辯護重點在本案的程序,而對于張才美“指控”的事實,則未進行過多辯解。
被告認為,本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方面,勞動糾紛案,原告應先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仲裁這個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一方面,此案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張才美應在2010年1月起之后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對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或勞動仲裁委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原告應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但本案的原告在今年8月29日才起訴,明顯已過時效。被告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辯護。
在庭審最后,當事雙方表示同意調解,張才美索賠數額由13萬多元降至10萬元(保險費等另交),被告方表示不能接受而致調解未果。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羅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