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殺夫騙保案存疑8年經3次重審 終審判無期

殺夫罪犯鄧秀瓊
丈夫死在魚塘里,妻子成了105萬元保金的受益人,死者被疑遭人“下藥”,而其妻子曾買過大量安定片……這起轟動一時的廣州花都區(qū)殺夫騙保案至今已有8年。8年里,鄧秀瓊經歷了死刑、無罪、有期徒刑十年、無期徒刑4種判決結果,四次審理中有三次因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近日,廣東省高院對罪犯鄧秀瓊作出無期徒刑的終審裁定。
案件回放
花都農婦被控殺夫騙保
2003年1月13日,村民曾劍時被發(fā)現(xiàn)陳尸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農新路路邊岐山村新華磚廠的魚塘里,經尸檢,死者胃里有迷藥“三唑侖”代謝物。
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曾劍時的妻子鄧秀瓊曾代買105萬元的人身保險,受益人分別是曾劍時和鄧秀瓊。案發(fā)前一個月,鄧秀瓊也曾買過大量的安定片,夫妻感情也不算好。
在被羈押期間,鄧秀瓊做了謀殺親夫的有罪供述。雖然該供述在后來的庭審中被鄧秀瓊推翻,但檢方一直以該供述作為重要證據。該供述顯示,鄧秀瓊與丈夫婚后感情不和。她為丈夫買了3份人身和意外險,累計死亡給付保額為105萬元。2002年下半年,鄧秀瓊決定除掉丈夫,并找到妹夫毛定稿幫手,答應事成后分30萬余元給他。2003年1月2日下午6時許,鄧、毛將曾劍時騙到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畢村某酒家吃飯,隨后灌其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藥的茶水。待曾藥力發(fā)作睡著后,兩人即將其扶上摩托車,在岐山村一個魚塘邊,連人帶車推入魚塘,制造了死于交通事故的假象。
一波三折
3次發(fā)回重審4次認定殺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兩人死刑。判決后,兩被告人向廣東省高院上訴。在法院審理時,鄧秀瓊和毛定稿矢口否認殺人,說是遭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
法院發(fā)現(xiàn)兩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多處矛盾,鄧說是毛提出將曾殺死,鄧要給他32萬元作為酬金;毛稱是鄧提出要他幫忙殺害親夫,事成后給他5萬元。對于殺人過程,兩人所作描述也不盡相同。
經法醫(yī)鑒定,死者不排除溺水的可能性,同時發(fā)現(xiàn)其體內有迷藥三唑侖代謝物。鄧供認給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藥店員工也證實賣給鄧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體內不會產生三唑侖代謝物,到底死者體內的三唑侖從何而來,就成為不解之謎。檢察機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殺人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2004年9月9日,廣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同年12月16日,廣州中院重審此案,殺人案發(fā)生驚天逆轉——— 兩被告人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2005年4月5日,被關押了兩年多的鄧秀瓊和毛定稿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后走出了高墻,兩人剛獲“自由”不久,就在“無罪判決”即將生效之際,廣州市檢察院提起抗訴。
2005年4月29日,廣東省高院再次撤銷了廣州中院的無罪判決,又一次將該案發(fā)回重審。當年7月24日,此案第三次開庭審理,當年11月9日,廣州中院作出第三次判決,認為檢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則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鄧秀瓊立即提起上訴,2009年12月24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將此案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2010年2月9日,廣州中院對該案進行第四次審理,法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則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后,被告仍不服上訴,這一次,廣東省高院作出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裁定
不能排除安眠藥就是“三唑侖”
法院認為,有多名證人及兩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為據,還有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被害人尸體、作案工具摩托車、法醫(yī)鑒定結論等作為證據,證據之間能相互吻合,足以認定兩人殺人的犯罪事實。
法院解釋,因案發(fā)后并沒有查獲安眠藥,無法對安眠藥的成分進行鑒定,因而不能排除鄧所說的安眠藥其實就是“三唑侖”,故兩者之間并不矛盾。結合證人證言和鄧、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確定死者失蹤的時間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時。
據了解,終審裁定無期徒刑后,鄧秀瓊的代理律師表示,將考慮繼續(xù)申訴。(劉冠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