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貪污一億被判無罪?

陳水扁(前)涉公務費、南港、洗錢等案,臺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被控公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新網8月2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涉公務費、南港、洗錢等案,臺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被控公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妻子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兩人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兩人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
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月,并科罰金300萬元(新臺幣,下同);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月,并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因分別在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污、洗錢,兩人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據了解,臺“最高法院”2010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判陳水扁、吳淑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