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麻將被開除的警察到底冤不冤
去年11月5日,廣東省暗訪組路過東莞常平公安分局,無意中拍到4民警在打麻將。日前,處理結果公布,黃熾堅等4名民警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對此處罰,當事人黃熾堅喊冤“是三缺一,替別人頂班打一下”。(《廣州日報》2月23日)
對黃熾堅等4名警察的處理確實夠重的,在行政處分中屬頂格處理,等于判了“死刑”。這在以往同類型違紀案件的處理上極為鮮見。與此相對照的是,去年3月,南充市地方海事局工作人員在海事船上打牌,最后的處理時只有一人作出書面檢討,處罰款10元,其他3人提出批評教育。黃熾堅在同事眼里是個好警察,卻沒想到僅僅因為一場麻將從此丟了飯碗。應該說,黃熾堅的喊冤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而這樣的處分恐怕在今后也很難見到。顯見的是,并不是黃熾堅等4名警察的錯誤有多重,而是他們不幸“撞在了槍口上”。如果東莞或廣東今后再發生同類事件或是比這更嚴重的事件,處理結果不是這樣,黃熾堅們質問時該如何作答?可見,對犯錯的處理應該是依據錯誤事實,錯誤定性作出的,不是根據發現錯誤部門層階高低決定的。
所以,此事偶然性中又極具“必然性”,因為暗訪組只對廣東省警界高層負責,所以黃熾堅們的行為必然上達高層,也必然遭致高層的憤怒,這才有了省委常委、公安廳廳長梁偉發,及東莞市委領導和市公安局領導“嚴肅處理”的批示。如果沒有省領導的動怒,估計也不會有現在嚴厲的處理結果。可以肯定的是,在此之前,東莞市警察違紀違法有比黃熾堅們更嚴重的,卻沒落到“雙開”的地步。從黃熾堅提出“辭退行不行?不行!必須雙開”又可印證出,對黃熾堅們的處理是上面定了調子,意在“殺雞給猴看”。這恐怕是黃熾堅感到不服氣和大呼冤枉的另一個原因。
但是,東莞不少市民表示黃熾堅們“活該”,“警察要抓賭,結果自己先打麻將賭博,一點也不冤”。不能說市民對警察打場麻將丟了飯碗缺少惻隱之心,黃熾堅們的行為確實令人不齒,拿著納稅人的俸祿,卻干著不該干的事情。此事的惡劣之處不僅僅是損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更在于打擊犯罪的爭分奪秒,戰機稍縱即逝,晚一分鐘出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就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從這點看,對黃熾堅們施以重典,契合了民眾對警界部分人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心理訴求。
但我還是認為黃熾堅們很冤。這倒不是因為他們打打麻將是“灑灑水”(廣東話小意思)的事情,而是這樣的處理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黃熾堅們的行為并不在行政處分條款規定之內,更遑論“雙開”了。當然,這些處分和懲誡的條款最后往往還有一條“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這可能是處理黃熾堅們的唯一依據。但即使他們是在賭博,也只是輕微違法,豈能處以“極刑”?對犯錯人的處分不能只看影響有多壞,更應該體現是否“罪罰相當”和程序合法。
從嚴治警本無可非議,對執法違法者施以重典更不容置疑,但前提是不能逾越法律邊界。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上級部門對違紀官員處理時的微言大義和壯士斷腕,以為這樣就體現了“眼里容不得沙子”,殊不知不按法律、法規的情緒化決定,同樣是在執法違法。而這種現象更可怕,他是以維護政府形象和法律公正高調出場的,卻偏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正。由是,對黃熾堅們的處理就很有些情緒化,如果不是請拿出法律依據來。
(馬而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