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違紀所得"近150萬不算犯罪 天大的笑話
◎本港評論 廖強
佛山市三水區建設局安監站原站長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一案曝光后,不少網民對報道中“何妻主動還款230萬,但法院判決只認定829695元”的情況提出質疑。三水區檢察院日前對此作出回應稱,剩余的1473695元為何銳枝違紀所得,不構成犯罪,目前已經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現代快報》1月17日)
主動還款230萬,法院只認定82萬,這樣的判決已經讓人難以理解了,可是三水區檢查院對何銳枝近150萬的不明財產作出“違紀所得,不構成犯罪”的解釋,更加不可思議。這樣的解釋一出來,“貪腐界”的大小官員們恐怕是群情激昂、精神振奮,違紀所得150萬都不算犯罪,這可是天大的“好事”啊。
檢察機關在該案中強調,沒有證據證明超出款項系犯罪所得,只能證明是違紀所得。天大的笑話,違紀,違的什么紀?是收受紅包?還是非法經營?怎樣的違紀行為能為一個區安監站站長謀得150萬的不明財產?這筆款項就憑他每個月的工資、福利他要攢多久?就算不能按貪污受賄罪處理,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還有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啊。一句簡單的“違紀不犯罪”,實在讓人難以信服。
2006年,廣州的許霆因為銀行ATM系統出錯,從只有1千元的卡上取走了17.5萬,被認定為盜竊,判了個無期徒刑。當時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討論,人們在感嘆“法不容情”的同時,紛紛為小伙子許霆感到不值。而今天,面對近150萬的不明款項,不容情的法律卻得出了“不犯罪”的結論,如此的“寬容”和“大度”,不得不讓人浮想聯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