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點火玩酒精 兩名圍觀同學被燒傷
本港訊 (謝永艷 記者 李麗娟)近日,三穗縣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小孩放學后滯留校園,燃燒酒精造成多人受傷和財物受損的損害賠償案件。學校、學生、家長三方圍繞賠償問題調解未果,社會爭議,反響較大。后經該縣法院多次主持調解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并一一兌現落實,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吳某某與胡A、胡B、王某均系吉洞小學的在校學生。2009年3月30日13時,上午放學后滯留學校的胡A,邀約在學校附近玩耍的同年級同學胡B,二人從吉洞小學的雜物室拿得一瓶約500毫升的工業酒精。13時30分左右,胡A、胡B到學校外的垃圾池邊燃燒酒精玩耍,王某與在校外附近的吳某某、楊某等同學也圍攏看熱鬧。王某向胡A提出送些酒精給自己,胡B即將八寶粥罐中燃燒酒精熄滅后,站在垃圾池墻上將八寶粥罐酒精倒給王某,就在將酒精倒進王某所持空瓶子的過程中,酒精溢出瓶外,站在一旁的胡A不聽勸阻,用打火機點燃了溢出瓶外的酒精,王某、胡B立即扔掉燃燒著的八寶粥罐和瓶子,就在這時燃燒著的酒精將在旁邊圍觀、玩耍的吳某某和楊某的臉部燒傷。
事故發生后,三方當事人圍繞事故發生的責任由誰承擔、怎樣承擔、責任大小的劃分爭論不休。
受害方吳某某和楊某的法定代理人認為,除造成他們的孩子受傷的胡A、胡B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應承擔責任外,學校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胡A、胡B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認為,他們可以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大小不同,受害方提出的賠償數額太大了,而且費用計算過高,且誤工費、交通費、醫療費、鑒定費沒有發票,應不認可。
學校則認為他們雖是全日制學習,每周一至周五上課,上午上課時間為8:00時,放學時間為11:10分,下午上課時間為14:10分,放學時間為16:30分。此次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學校放學后,且在事發前的正常教學過程中已對學生進行了案例防火知識的教育。因此,學校在該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較小。
三穗縣法院秉著實事求是、化解矛盾的原則,多次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讓三方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換意見,針對三被告人的過錯責任大小,該案主審法官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二原告受傷的事實是清楚的,都應該承擔責任。被告吉洞小學由于疏于管理導致酒精外流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學校、家長是一個社會整體,學生的教育需要家長和學校共同努力。造成這次事故的三方都有責任,而這個責任是解決現存矛盾的關鍵,同時,需要學校、家長加強對此類問題的防范意識,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經過法官的多次耐心疏導,雙方當事人終于冰釋前嫌,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兌現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