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平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尋釁滋事案
本港訊 (記者 李麗娟)近日,黃平法院浪洞鄉公開宣判了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樊小林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周明軍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李成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參加此次宣判大會的有黃平縣公安局部分干警、浪洞鄉政府全體干部及當地群眾近200余人。
黃平縣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月12日以黃檢刑訴字(2010)第2號起訴書向黃平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樊小林、周明軍、李成東酒后竄至浪洞鄉派出所、浪洞鄉政府門口、浪洞街上,無故踢打派出所警車,在浪洞街上用刀隨意追逐、毆打騎摩托車的楊軍等人,并持刀竄到林宜飛的門市逼其交出楊軍,致林宜飛、林飛成輕微傷。并將林宜飛門市價值686元的物品砸壞,當接警的派出所干警接警趕到現場叫三被告人放下兇器時,三被告人不但不聽,反而用刀威脅和推拉民警,砍壞派出所的沙發和毀壞派出所辦公室門鎖,并將刀甩向圍觀群眾,行為惡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小林、周明軍、李成東無視國法,酒后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情節嚴重,三被告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鑒于在庭審中三被告人與附帶民事原告人當庭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成東系本案從犯,又是初犯,民事部分達成協議后,已由其全部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故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因被指控三被告人犯妨礙公務罪的妨礙公務行為與尋釁滋事行為屬牽連犯,應按擇一重罪原則處罰。為此,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故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