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法院對組織少女賣淫三被告判處有期徒刑
本港訊 (記者 李麗娟)近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金某、唐某某、金某某等涉嫌組織賣淫罪一案經縣法院審理后,被告人金某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罰金各5000元。
自2009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唐某某、金某某經協商后,使用介紹、引誘、哄騙等手段,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三名未成年少女和一名幼女在雷山縣城關“八度空間”旅館、廣州市天河區、番禺等地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組織賣淫罪。
該院因考慮到被告人金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特別針對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予以減輕處罰。縣法院嚴格按照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對該案作出以上判決。






